憲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憲法的地位
憲法是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確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的特殊性: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國策;在地位上,憲法是最高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地位;在效力上,憲法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觸憲法;在規范上,憲法是根本的行為準則;在修改程序上,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為嚴格。
總之,憲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一般法律的制定都必須根據憲法。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違憲。憲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最高表現。
(二)憲法的作用
憲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鞏固國家政權;第二,規范和制約國家權力;第三,調整國家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第四,憲法作為上層建筑,對自己的經濟基礎起著影響作用;第五,憲法促進國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第六,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作用;第七,我國憲法把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轉化成為國家意志,由國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得到實現。這是我國憲法最重要的作用。
憲法的基本原則
黨的領導原則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中國共產黨執政就是黨領導、支持、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國憲法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的規定,既是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設和改革各個歷史時期奮斗成果的確認,也是對我國國家性質和根本制度的確認,集中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統一。 [1]
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我國憲法體現了人民主權原則,強調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一原則則在憲法中的表現是多方面的。憲法通過確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保障了廣大人民群眾在國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過確認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為人民當家做主奠定了經濟基礎;通過確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為人民當家做主提供了組織保障;通過確認廣大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權利,把人民當家作主貫徹于國家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無一例外地承認國家的權利屬于人民.并以此作為重要的憲法原則,我國憲法也同樣接受人民主權的思想,并且體現在制度和組織上.但是這個原則在理論和實踐方面都與西方有所不同.社會主義的憲法理論通常不承認"社會契約",不認為主權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體現,其權力與西方所認為的全體國民公意的"超階級"的觀點有所區別。
人權保障原則
人權是指人作為人享有和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都是最重要的人權,包括公民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2004年,我國憲法還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為一項基本原則,體現了對人權保障更加重視。
法治原則
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國家、管理社會、規范行為,是對人治的否定。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基本格局是“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同時國家的法律也應獲得普遍的服從。要推進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一切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過的新《黨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則這一重要原則。十五大報告提出了:“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特別強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修改憲法,在《憲法》第5條中增加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在憲法上正式確立了法治原則。
民主集中制原則
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黨全國人民集體智慧,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基本原則和主要途徑。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國家權力統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過民主形式集中起來,并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及其活動,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權力監督和制約原則
權力監督和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力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