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履約保證金:繳納成交總額(2年租金)20%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不計息)。
2.租賃期內,廣告設施的安全管理和維護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和質量安全責任,都由承租方承擔。同時廣告牌電源和供電設施由承租方自行負責,并必須做好供電設施試用期內的安全管理和維護,因此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和質量安全責任,都由承租方承擔。
3.租賃標的成交后,相關款項繳納時間的約定:從成交公示期滿(5個工作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承租方須向組織方指定賬戶一次性支付租賃標的成交總額(2年租金),并交納成交總額(2年租金)20%的保證金,承租方持組織方出具的《成交確認書》及繳款憑證至出租方處簽訂《廣告位租賃使用合同書》,出租方開具正式發票。
4.承租方將成交確認款一次性轉入組織方指定賬戶,并與出租方簽訂合同后十五個日歷日內,由出租方通知組織方將履約保證金給出租方,出租方不向承租方支付任何利息。
5.承租方廣告牌的設計效果圖和施工設計圖,必須報出租方審核同意后實施。
6.承租方在使用廣告位時,廣告媒體施工必須嚴格按基礎紅線范圍內施工,不破壞路面其他公用設施和園林行道樹,保護好地下各種管線;施工過程的安全和媒體設置的質量安全一切責任,由承租方負全責。工程完工后,需按市政道路技術規范恢復人行道路面和園林綠化設施。
7.承租方媒體制作必須使用高檔材料與環境和諧,提高城市品位,并確保結構牢固、安全可靠;現場施工、定點放樣、安裝設置,須經出租方把關負責。
8.發布廣告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戶外廣告位管理辦法》的要求,并經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但不得發布煙草廣告內容。
9.涉及城管、市政、園林等部門的手續,出租方積極幫助協調。
10.戶外廣告發布期間,如遇到國家限電需要時,應無條件服從國家需要。
11.廣告位使用合同期內,因城市規劃建設改造需要拆除廣告牌架時,應無條件服從國家需要,并按簽訂租賃期的租金平均天數計算,返還出租方在廣告牌拆除后廣告位未滿使用期的租金,不再予以補償其他任何費用。
12.出租方與承租方簽訂合同時,凡法律明確規定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在簽訂合同時,必須逐一訂入。
13.租賃標的使用權有效期暫定1-3年,起止時間按合同書規定為準。使用權期滿后,廣告牌設施七日內移交至出租方,經驗收后退還履約保證金。
14.在廣告位承租有效期內,使用單位全權負責安全監管,并要保持廣告牌面的日常保潔衛生和廣告媒體的及時維護管理,確保廣告媒體的質量和結構安全。承租期間,如有轉讓廣告位使用權,必須經出租方書面同意并辦理過戶手續,轉讓費用由轉讓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15.出租方應支付組織方的交易傭金(按租賃期限內成交的合同租金總額1%支付)由承租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