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轉讓標的情況:
該標的物均存放在南平市八一路50 號南平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站一樓,轉讓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以現場看樣為準,其設備完好性和質量狀況不作保證。因該批檢測設備的 2015 年10月之后處于閑置狀態,部分證明書己缺失,設備完好性和質量狀況由受讓方根據實地現狀自行判斷,機器設備閑置己久,轉讓方對該批標的物的完好性和質量狀況不做保證,受讓方在銷售或處置過程中,產生的質量安全等問題,轉讓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及后果由受讓方承擔。
評估報告基準日2021年3月18日,國信評報字﹝2021﹞第1028號。
2.2轉讓標的風險提示:
轉讓標的物具體狀況和品質以現場看樣為準,競買人應對標的物進行現場勘察核實,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實,若競買人繳納保證金并參與競價,即視為該競買人對標的物的現況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認可且無異議。
標的物以看樣現狀為準。其質量、狀況由轉讓方提供披露,本中心不作擔保,以現場看樣為準。
2.3轉讓標的權屬。上述項目的所有權屬南平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站。轉讓標的成交后,受讓方應在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報廢資產轉讓協議》。
2.4有關稅費的規定:
2.4.1標的轉讓過程中一切拆裝、運輸由受讓方自行解決,安全及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2.4.2本次轉讓標的物所涉及的稅費由受讓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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