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標的成交后,受讓方繳納的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合同履約保證金,若受讓方拒不簽署相關成交合同或未按合同規定執行,轉讓方將沒收受讓方繳納的合同履約保證金。
2.本次轉讓標的采用全額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
3.3.1全額付款方式:若采用全額付款方式,受讓方需在成交公示期5個工作日內繳納不得低于轉讓標的成交價款的30%(也可大于30%,由受讓方自行確定)至轉讓方指定賬戶;成交公示期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受讓方把剩余價款繳納至轉讓方指定賬戶后,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房產轉讓合同》,并配合受讓方辦理房產過戶的相關手續。
3.2分期付款方式:
第一期:首付款不得低于轉讓標的成交價款的30%。轉讓標的成交后,受讓方需在成交公示期5個工作日內繳納第一期轉讓款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第二期:受讓方自組織方出具《成交確認書》次日起3個月內結清剩余成交價款,轉讓方收到轉讓標的全部成交價款后,與受讓方簽訂《房產轉讓合同》,并配合受讓方辦理房產過戶的相關手續。
若受讓方需辦理貸款,受讓方在支付轉讓方30%首付款后,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二手房貸款承諾書,轉讓方再與受讓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及銀行貸款的相關手續。
4.根據國資委和財政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其余款項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
5.受讓方未能按期支付任一期轉讓標的成交價款逾期超過30日,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無權要求退還合同履約保證金。
6.受讓方不得以無法辦理貸款為由申請退還合同履約保證金。
7.轉讓方在全額收到轉讓價款后配合受讓方辦理物業移交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及相應的水電過戶手續。
8.資金劃轉以轉、受讓方雙方簽字確認的交割憑證為準; |